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自己是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欠稅,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欲強制執行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執行信託財產,是否為承辦人弄錯的烏龍事件呢?

該處指出,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次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將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該處提醒民眾,有些受託人以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應納之稅捐若逾期未繳納,只會強制執行信託財產,這是錯誤的觀念。依上開規定,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應納稅捐須如期繳納,如逾期未繳者,自身財產將會遭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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