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該調解書是否要貼印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經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因該調解書不具典賣性質之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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