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5年內,納稅義務人應檢具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字樣之使用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除可享契稅減免外,亦再享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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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該調解書是否要貼印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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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張君來電詢問,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之欠稅,為何還收到該分署公文書,廢止准許其分期繳納命令?

稅處表示,已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倘未依限繳納,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暨「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廢止准許分期之命令,並逕予強制執行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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