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依通報資料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分為20%30%40%三級距,但如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得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符合地上建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外,「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尚須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內、前5年內無出租及營業的規定,則在規定的面積內即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往往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弄不清是買方或賣方該繳當期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縱使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例如某甲向某乙買一塊土地,假設登記日期在當年831日或之前的任一日,納稅義務人就是某甲(買方);反之,如果在8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納稅義務人就是某乙(賣方)。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是屬於私權行為,並無法據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於被法院拍賣前騰空以待拍賣,而於拍定日前一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亦可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