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其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要重新驗車才能領牌,未領牌前開上道路被查獲會處罰,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註銷牌照之車輛,應先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再開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以免使用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要按照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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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所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稱農證)明明還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何以近日再度移轉農地時,卻遭稅捐機關要求必須重新向區公所申請核發新農證才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該民眾申請農證後已先行移轉部分持分給配偶,縱使他手上的農證尚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但是農證上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或土地持分等資料與目前的現況已不相符合,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所以有必要請民眾再重新申請一張農證,才能憑以作為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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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有心人士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即可本於職權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原持有應稅土地之所有權人移轉少數持分與他人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而減輕土增稅的目的,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稅捐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其土地增值稅;另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者,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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