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不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又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予查獲後,結果兩部車都分別被處以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之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不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又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予查獲後,結果兩部車都分別被處以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之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確保權益不睡著。
該處表示,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於109年9月22日前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或不符持股比例之規定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市稅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稅款應由記存後取得土地者連同該次移轉之土增稅一併繳納,除一般常見的買賣和贈與,信託、拍賣及被徵收皆屬再移轉行為。另外,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股東)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