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廢棄回收後,不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查獲,結果兩部車都分別處以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署認可的廢機動輛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之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已經回收無法使用,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完成報廢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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