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可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但二者之減免規定不同,房屋稅按照騎樓面積免徵;地價稅除了考量騎樓面積外,還要依地上建物的樓層數比例計算減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騎樓及其用地徵免房屋稅與地價稅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所謂「公共使用」指不限定特定人使用;就時間而言,應不分白天或晚上;依空間而言,應不得裝置柵門等區隔設施、設攤營業或堆積雜物阻礙通行。如果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或增設柵門圈圍者,均已不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則須依其使用情形,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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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土地出售,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設立戶籍,且土地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可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處特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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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移轉現值欲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者,應於104年訂定契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適用。
稅處補充說明,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05年1月1日公告,以10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現值者,需於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以此類推,最遲104年12月31日訂約,105年1月29日(30日內)前申報,方可適用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果超過1月29日才申報,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即按105年土地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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