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民眾如有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且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將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民眾欲出售不動產,需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嗣後民眾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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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核課,兩者差距甚大。
稅處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用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者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使漲價倍數增加,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而夫妻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至贈與當時這一段期間的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准予遞延課徵,並非實質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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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移轉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該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優惠稅率課徵。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能提供確屬「出售」要件有關文件,例如:支付價款證明、銀行轉貸證明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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