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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移轉現值欲適用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者,應於104年訂定契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適用。
稅處補充說明,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05年1月1日公告,以10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現值者,需於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以此類推,最遲104年12月31日訂約,105年1月29日(30日內)前申報,方可適用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果超過1月29日才申報,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即按105年土地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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