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或不符持股比例之規定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市稅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稅款應由記存後取得土地者連同該次移轉之土增稅一併繳納,除一般常見的買賣和贈與,信託、拍賣及被徵收皆屬再移轉行為。另外,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股東)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特別提醒,針對記存稅款列管案件,該處每年皆會進行例行性清查,籲請受列管公司配合提供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出具之報告書,用以審查因對價取得之股份有無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