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民眾反映,因工作或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等種種因素,而未收到稅捐處寄送的繳稅通知,直至收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文書才知道有稅捐未繳納,還被加徵15%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戶籍地址是法定住所,因此稅單投遞原則以戶籍地址為主,如果民眾未居住於戶籍地,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為意定住所,稅捐機關將會優先以通訊地址寄送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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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持房屋稅單至稅處質疑表示,房屋現值已低於起徵點10萬6000元為何還需繳房屋稅,經查明結果,因房屋係供營業使用,所以雖低於房屋現值之起徵點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現值10萬6,000元以下之房屋如供住家使用,可免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則無免稅之適用,如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營業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仍可免徵房屋稅。另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房屋騎樓,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惟如供設攤營業或店家的營業面積延伸到騎樓,因非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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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其書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投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回押標金收據,不發生貼花問題,但如有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規定按金額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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