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林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父親所有的土地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父親已過世多年,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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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過世,遺產由其中一個兒子辦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後來經由法院判決,要辦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時,土地和房子是否要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部分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再經協議,判決或和解等方式為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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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星期一)止,請留意繳納期限。如稅單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或其派駐監理機關之櫃臺補單繳納。也可以到統一、全家、萊爾富或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納單,直接於超商櫃臺繳納(限稅額3萬元以下)。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使用牌照稅未如期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又本年度牌照稅未繳納且於110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將依規定處滯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處提醒民眾如期繳納,別跟自己錢包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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