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復查案件中常發現民眾復查理由係未接到稅單,因此呼籲民眾回到家時,發現大門口貼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上面記載送達文書寄存於○○郵局,請務必記得領取,若該文書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民眾未前往領取,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將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可能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您千萬不要輕忽而使權益受損。

該處說明,部分民眾早出晚歸,家中沒人代收郵件,郵務人員無法將應送達文書交給當事人或家屬簽收,而寄存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放於當事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處所。但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不去領取,就表示沒有收到通知,可以免除繳稅的義務。其實不然,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樣就已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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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位高雄市民王先生想要出售一筆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目前尚無免稅規定。惟據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應有與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樣之免稅資格,方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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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9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截至11月30日止,今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考量民眾可能因公告地價調整,導致繳納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負擔,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讓109年地價稅額較108年增加2萬元以上,且調幅達30%以上之民眾,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延期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但是法人及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重創各產業經濟,財政部另於109年3月19日頒訂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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