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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反映,因工作或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等種種因素,而未收到稅捐處寄送的繳稅通知,直至收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文書才知道有稅捐未繳納,還被加徵15%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戶籍地址是法定住所,因此稅單投遞原則以戶籍地址為主,如果民眾未居住於戶籍地,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為意定住所,稅捐機關將會優先以通訊地址寄送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增設通訊地址是希望民眾可以確實收到稅單如期繳稅,然而實務上經常發生民眾住所搬遷後未即時向稅捐機關更正通訊地址的情形,導致信件被郵局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理由退回,這時稅捐機關因無從知曉其他通訊地址,只能以戶籍地址重新寄送,如果郵件因為戶籍地址無人接收而被寄存在郵局,亦生稅單送達法律效果。

該處呼籲,為確保民眾自身權益,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或增設之通訊地址有變更者,請即時告知稅捐機關更新稅單應送達處所,以免被罰,造成荷包失血,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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