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如果沒收到房屋稅稅單該怎麼辦,如更改郵寄房屋稅稅單一定要本人嗎?等問題,為解決民眾疑問,該處特別列示補發房屋稅繳款書及變更房屋稅繳款書投遞地址之常用簡便方式如下,供您擇一使用: 

一、撥打該處服務電話(總處及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申請補發稅單及變更投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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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同條第4項一生一次之限制。
 
惟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為假買賣真贈與,則無該規定之適用。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需確實為買賣行為,如有資金流程等,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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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近日收到房屋稅繳款通知書,詢問去年(99年)已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為何還會收到100年期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因低收入戶住宅核准免徵房屋稅之期間,係以低收入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限。主管機關核發99年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止,民眾於99年間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其減免期間依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免徵至99年12月止。而100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民眾於100年度如仍符合低收入戶身分,應備妥當年(100年)度之該項證明文件,續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民眾若未提出申請或100年度已不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依法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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