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申請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而向該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原出售之土地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遭否准。該處對此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而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之規定,旨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若是先購後售之情形,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出售之土地均無土地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退稅尚無必然關係。民眾對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或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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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方不(未)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的對象。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籲請民眾注意,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當您將名下所有之車輛出售後,記得協同買方一起前往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如果買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亦可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這樣,稅捐處才不會在您將車輛出售後,仍要求您繳納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且當買方使用該車輛發生違規情形時,才不會有理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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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特別注意,農地被法拍時,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若實際居所並非在戶籍地,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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