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因國稅局通報租賃契約收款未貼繳印花稅,所以房東被移送處罰案件有增多趨勢。 

該處解釋,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乃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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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之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務必持兩面號牌向監理機關繳清所欠稅費及罰鍰等並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手續。 

稅捐處說明,部分車主因車輛不堪使用,即隨意丟棄路旁致遭環保局拖吊,或交環保廢棄回收廠商、維修廠拖走,即認為該車已合法報廢,而未將號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事後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向稅捐處詢問原由,才發現車牌被他人冒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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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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