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移轉,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也就是過了繳納期間,權利人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如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負責代為繳納。 

該處提醒民眾,權利人若要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繳,最好利用銀行轉帳、支票等方式繳款,盡量不要用現金繳納,嗣後如果爭執即可證明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繳,以保障代繳人自己的權益。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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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契稅申報是否有期限規定?若超過規定期限申報,是否有罰則? 

稅捐稽徵處指出,契稅係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其申報期限如下:(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二)法院標購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三)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四)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五)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至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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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該處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稅捐稽徵處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拆除之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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