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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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稅捐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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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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