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同條第4項一生一次之限制。
 
惟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為假買賣真贈與,則無該規定之適用。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需確實為買賣行為,如有資金流程等,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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