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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繳應納稅捐,財產已經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只要不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就不會有事。殊不知欠稅未繳財產被禁止處分後,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行為取巧規避稅捐,屬稅捐保全措施。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滯納期滿未繳之應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其目的係為確保稅捐徵起,維護租稅正義。二者目的各異,互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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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財政部110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稅捐稽徵作業績效」及「疏減訟源績效」兩類評獎,均獲地方稅捐機關甲組優等之肯定;111年地方稅稽徵機關「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亦獲得甲組第二名的好成績。該處處長黃惠玲於7月29日出席財政部第58次全國賦稅會報代表受獎。

黃惠玲處長表示,本年度稅捐處能在多項考核評比取得卓越成績,是全體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亦感謝高市財政局陳勇勝局長的督導與提點,才能讓該處得以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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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臨櫃受理一民眾持信託契約書查欠時,該民眾表示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經地政人員告知應先洽稅捐處辦妥查欠程序後,方能憑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時,雖然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仍應持信託契約書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再向地政機關申請信託登記,故再次提醒民眾,期能節省您寶貴的時間,免去往返奔波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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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公司或商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或對於數額有異議,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未在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扣取解付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公司商號為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例如納稅義務人B君逾期未繳納房屋稅遭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B君仍未繳納。嗣後查到B君在乙公司服務任職,行政執行分署遂向乙公司核發扣押B君薪資所得之執行命令,惟乙公司未於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所得支付予執行分署或稅捐處時,稅捐處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乙公司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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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使民眾享有更輕鬆簡便的退稅方式,積極推動直撥退稅,民眾只需約定將稅款退至自行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就可享受最便捷的直撥退稅服務。

    該處表示,納稅是義務,而退稅則是民眾的權益,一旦發現民眾有重繳或溢繳地方稅稅款,即會主動辦理退還;該處也體察到現代人工作忙碌,退稅支票將造成兌領上不少困擾,因此,在退稅前郵寄「輔導直撥退稅通知單」,民眾在收到通知單時,只需填妥帳號,利用背面廣告回信即可輕輕鬆鬆享受最優質的退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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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端午佳節將屆,鑑於端節期間商民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高雄市稅捐處黃惠玲處長表示,秉持專業、效率、廉潔理念為民服務是稅務員應盡的職責,本處政風室也常利用各種訓練時機進行「廉政法令宣導」,讓同仁有所依循,並深化拒收餽贈觀念,籲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得收受不當餽贈、邀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以維機關清新形象。

黃處長同時誠摯呼籲商民朋友,在Omicron疫情升溫期間,勤洗手、戴口罩,做好防疫把關,期望公私部門一同營造廉潔公務環境,並預祝大家端午佳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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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如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納稅義務人切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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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避免民眾在外奔波,並減少染疫風險,該處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一樓駐點櫃台,提供臨櫃使用信用卡或手機行動支付繳納地方稅服務。

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鄰近無銀行機構或超商,民眾繳納稅款相對不便,為提供更貼心服務,該處駐點櫃台提供刷卡繳稅服務,只要刷卡人(需為持卡人本人)所持信用卡為參與「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臺」之發卡銀行所發行,即可臨櫃使用信用卡繳稅,或利用行動支付應用程式(台灣行動支付、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綁定信用卡感應繳稅,其刷卡金額上限視個人信用卡額度而定,且刷卡人免負擔手續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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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反映曾透過高市稅處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他人逃漏房屋稅,但時隔已久,為何稅捐處都還没通知他領取檢舉奬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之逃漏稅行為,對於檢舉事證明確,且稅捐機關依該事證查核有逃漏稅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就每案罰鍰金額提撥20%發放奬金給檢舉人。但如果檢舉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等,就不會發放奬金給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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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反映:因欠繳地方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收到行政執行署寄來的傳繳通知也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稅捐處說明如下:

  • 收到的傳繳通知在繳納期限前且金額3萬元以下,可至7-11、OK、全
    •  
  • 若忘記在期限內繳納,可至高雄分署或稅捐處所屬12分處重新補發繳款書,臨櫃使用實體信用卡刷卡或行動支付繳納,或至上述四大超商或金融機構繳納。
  • 上揭方式皆不方便,也可選擇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一併寄至稅捐處辦理。

稅捐處提醒,若因經濟狀況或其他原因致一次繳清稅款有困難者,可向高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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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了讓民眾享受更便捷的退稅服務品質,該處特別提供「直撥退稅」服務,民眾可約定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銀行或郵局本人或他人之存款帳戶,當有退稅發生時,退稅款即可輕鬆入袋,省時又便利。

該處統計,直撥退稅款未能成功入帳的原因,以採用他人帳號卻「存款人統一編號錯誤」類型居多,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申請直撥退稅時,如使用親朋好友的帳號時,務必將此帳號之存款人身分證號碼確實告知,以免無法如期入帳,讓直撥退稅的便利性打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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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了讓民眾享受更便捷的退稅服務品質,該處特別提供「直撥退稅」服務,民眾可約定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的銀行存款帳戶,當有退稅發生時,退稅款即可輕鬆入袋,省時又便利。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當銀行整併或裁撤時,可能發生銀行分行已不存在、存款帳號重新編碼之情事,因此,當民眾欲申請約定直撥退稅時,針對許久未使用之存款帳戶,請多加留意銀行分行別與存款帳號的正確性,俾利退稅款如期轉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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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怕身分曝光遭報復而冒用街坊鄰居姓名及地址向稅捐處提出檢舉的情形,使得無故遭冒名之人深怕被他人誤會為「爪耙子」,進而造成心理上的莫大負擔。

該處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對於檢舉逃漏稅捐的案件,皆有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密封,尤其對於檢舉人身分的保密措施是非常嚴格縝密,所以民眾大可放心以真實身分(具名)提出檢舉,千萬不要冒用他人名義檢舉,以免觸及刑法之偽造私文書罪而吃上官司,損人又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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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市民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稅捐處申請其本人的財產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侄子代為申請?

該處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得查詢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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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已超過30日,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惟如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30日」,得聲請強制行執行期日,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再據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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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對於核定補徵地價稅之處分有所不服,如欲以郵寄申請書提出復查申請,其復查申請之起算點及期限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補稅處分而申請復查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前述復查之申請,如果是由民眾親自遞送申請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如係交由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者,即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該處提醒民眾如欲提起復查申請,應留意時效,記得於前述法律規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俾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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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繳納文書應在該文書所載繳納期間開始前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送達本人簽收,亦可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若以上人員都無法收領時,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且以寄存日作為送達日,發生送達的效力。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接到郵局寄存通知書,表示該稅捐繳納文書已經合法送達,要儘快前往領取,如未前往領取,逾繳納期限30日以上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管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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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若因滯欠稅金,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3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全家、統一、OK、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金額超過3萬元以上,可至該處或行政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直接繳納。

該處提醒,民眾至便利超商繳稅後記得請店員於繳款書收據聯加蓋店章,並索取交易明細表(小白單),妥善保存作為繳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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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處長黃惠玲於2月11日處務會議時,公開表揚代表該處參加高雄市政府110年度廉潔楷模選拔之獲獎人員,岡山分處股長朱美華。朱股長掌握時機、鍥而不捨爭取廠商於本市繳納印花稅,同時積極清查房屋稅、健全稅籍、增裕庫收,並以租稅專業服務與納稅義務人溝通協調,分析利弊得失化解歧異,降低徵納紛爭,獲諸多納稅義務人肯定,在現今財政困窘的當下,仍持續於稅務服務貢獻心力,獲有顯著成效,足堪廉能公務員的表率。

稅捐處黃惠玲處長表示,市府每年均針對個人操守之「拒收賄賂或餽贈」,以及推動機關興利面之「防止舞弊、節省公帑」等具體作為,進行廉潔楷模選拔;這方面稅捐處素來保有優良傳統,110年度岡山分處朱美華股長獲市府肯定,這是近4年來該處第3度獲此殊榮。黃處長除肯定股長作為足為同仁表率外,並期許透過表揚廉潔楷模的標竿效果,正面鼓勵同仁見賢思齊,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共同維護機關廉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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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由原本「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最高15%,調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修正,除了能確保稅收外,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修法施行日前或屬於已逾滯納期滿之舊案,不適用修正規定。例如王小姐110年度地價稅之最後繳稅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如王小姐遲至111年1月才繳納稅款,則應依舊法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另舉例111年度房屋稅之最後繳納日期為111年5月31日,如王小姐遲至111年7月才繳納稅款,則可依修正後之規定,按欠繳金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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