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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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先生來電詢問,錯繳他人地價稅,不知該如何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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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鄭小姐詢問,她沒收到小港區土地的地價稅單,要求補發該筆土地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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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價稅將於11月份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繳款書已經寄發,民眾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可於該處網站以自然人憑證下載地價稅繳款書,也可以線上查詢課稅明細表,不用再跑一趟稅捐處或打電話補發查詢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欲下載地價稅繳款書,可連結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首頁,點選「107年地價稅開徵專區」/「線上下載地價稅繳款書」進入畫面,以自然人憑證驗證後,選擇以E-mail通知申請人回網站下載繳款書電子檔或E-mail直接寄送;如欲查詢課稅明細表,同樣進入107年地價稅開徵專區後,點選「地價稅課稅明細查詢及申請」進入查詢畫面,以自然人憑證驗證後,即可立即查得所持有高雄市土地地價稅課稅明細,如果想一併申請紙本寄發課稅明細,亦可以於該專區點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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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將自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部分民眾因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對於107年地價稅額較106年增加2萬元以上,且調幅達30%以上之民眾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繳納困難之民眾,只要於107年11月30日前,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即可就增加的稅額擇一適用延期1到5個月或分2到6期繳納,但經核准緩繳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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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理念,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今(107)年度地價稅開徵,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電話語音等轉帳方式繳稅者,該處將不再另行寄發紙本繳納證明,請自行保留繳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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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價稅將自11月1日開徵,民眾除原本可使用之自然人/工商憑證外,今年起亦可使用已註冊的健保卡及密碼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或繳納全國當期定期開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民眾想到便利商店繳稅,需持有稅單,為提高民眾繳稅之便利性,未持稅單現在也可以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以「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地價稅,民眾僅需勾選欲繳納的縣市地價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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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星期五)截止,因地價稅係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即使有多筆應稅土地,僅會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除可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採現金繳納外,亦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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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將自11月1日開徵,繳款書預計10月24日委託郵局寄發,繳納期限至107年11月30日,請民眾記得在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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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賣人白小姐來電詢問,今年8月簽約賣了一筆土地,9月中旬辦竣移轉登記,今年還須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繳納全年地價稅,因白小姐在8月31日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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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二棟平房或樓房相鄰,所有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經稅捐機關現場勘察,查明確實打通使用,認定為一處,則相鄰的兩筆土地即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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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因辦理期間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後土地,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7年9月22日,今年因遇中秋連假順延至9月25日)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今年地價稅就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2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次年才開始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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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公益出租人嗎?您知道高雄市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地價稅可以享受優惠稅率嗎?以下三步驟,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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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想聰明節稅,看緊荷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地價稅而言,因採累進稅率課徵,持有土地越多的人,地價總額可能就愈高,適用稅率也會隨著變高,從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到最高千分之五十五,這時如果能注意幾個地價稅節稅技巧,就可輕鬆節省稅負:

  1.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最低:如果土地符合特別稅率之要件,則可適用單一稅率,不會算入地價總額以累進稅率計徵,其中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是最低稅率,和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起跳至少差4倍喔!
  2. 減免稅地能省則省:騎樓用地、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寺廟用地、學校用地…等,如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都可申請減免,節省不必要的稅金。
  3. 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即可享受優惠: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都要在9月22日 (今年適逢假日延至9月25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享優惠稅率或減免,逾期申請,則須自次年始能適用。

提醒您,距離今年申請期限9月25日只剩幾天了,符合優惠或減免條件但還沒提出申請的民眾記得要把握時間了!但是之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均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另外,如果工作繁忙無法至稅捐處現場辦理,可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進行線上申辦,只要幾分鐘,節稅很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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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目前設置2名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處理稅捐爭議陳情案件,今年3月間發動該處所轄12個分處,選定轄區集合式住宅大樓到府服務,輔導及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案件,俾免納稅人未依限期提出申請,而喪失節省4倍地價稅之權益。

該處指出,該項服務作業已於8月底結束,總計駐點39處大樓、受理申請案件337件,平均為每位納稅人節省逾仟元地價稅負擔,並兼提供納稅諮詢服務暨宣導行動支付、受理捐贈發票兌換宣導品等,以貼心服務確保納稅人之節稅權益,普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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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舉凡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均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中秋連假延至9月25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但前已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近日天氣多變化,可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進行線上申辦作業,讓您不論外頭是豔陽高照或傾盆大雨,免出門只要在家或辦公室動動手指頭,就可辦理節稅申請,既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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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之要件,得依同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土地縱未辦理繼承登記,在分割遺產前,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均應連帶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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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繼承母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為何收到繳款書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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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107年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同年9月25日)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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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主動挑檔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9月25日前(因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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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人注意囉!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夫妻結婚前原各自所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於結婚後僅有一處得繼續適用,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以夫妻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近日將針對107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民眾寄發通知函,並敘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因不瞭解法令,於日後被改課,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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