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人注意囉!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夫妻結婚前原各自所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於結婚後僅有一處得繼續適用,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以夫妻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近日將針對107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民眾寄發通知函,並敘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因不瞭解法令,於日後被改課,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該處提醒您,記得與配偶先行檢視所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有無其它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在內,若無,也請自行斟酌是否有符合之人可遷戶籍至該地,以免日後經該處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是最低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相差至少4倍,請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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