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由於該查調作業係全國稅捐機關跨區服務,故債權人只要具執行名義,均可於就近的國稅局、稅務局(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隨到隨辦,不受債務人戶籍地之限制,惟每一筆資料之查調需付250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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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之前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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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已經合法登記的工廠,原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近日完成擴廠,是不是也可以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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