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在同一天訂約出售及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移轉,且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者,可視為1次出售而同時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很可惜的是,最近有一位納稅人的2處住宅用地同一天遭法院查封,在經法院拍賣後,向市稅處申請2處住宅用地均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稅捐處僅得核准其中一處;原因是,該2處住宅雖在同一天被查封,卻不是在同一天被拍賣,則與「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僅有1處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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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民眾,欠稅逾期未繳,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來電詢問,因工作繁忙致忘記繳納稅款,可否只繳納本稅,15%的滯納金不要繳納?
稅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只要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方式,就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因此合法送達的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依稅法規定,應加徵1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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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要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該處分才生效力,例如稅捐機關開出的稅單必須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該課稅處分始生效力。但何種情況才算送達,民眾的認知與稅捐機關的認知顯然不同,故常有民眾以家人或大厦管理員簽收信件但未轉交為由,主張未合法送達。
針對民眾這類主張,該處表示,郵差將稅單送達納稅人的住居所,其信件交由納稅人本人,固然算合法送達,但如本人不在家,郵差將信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大厦管理人員,也算合法送達,並非簽收人有轉交本人才算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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