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因父親死亡,其所繼承的土地屬於重劃之土地,為何最近要再移轉時,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土地增值稅已減輕;另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為繼承也屬於土地移轉原因之一,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已非重劃後首次移轉,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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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子女,因產權已由受贈子女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稅處進一步說明,例如張先生在103年3月出售高雄市新興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4年6月再購買高雄市三民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張先生又在104年8月將重購的高雄市三民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其兒子,此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因此,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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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因為車子老舊、故障而不堪使用,停放在住家附近巷道或路邊停車格,認為這樣就不用繳稅或被處罰,最近卻接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通知及罰鍰,直覺很冤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句話說,車子雖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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