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房屋如果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登記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全部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並未提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可繼續按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也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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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表示其房屋及土地將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又房屋稅條例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及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為促進公眾利益事業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均以房屋及土地係事業自有者為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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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104年11月11日(三)上午9~11時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B1視聽教室(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辦理「認識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程,歡迎對課程有興趣之市民踴躍報名參加。
報名請於11月10日前至該處官網(https://www.kctax.gov.tw)首頁訊息公告→講習會→「認識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線上報名,或電洽07-7410141分機855李小姐查詢。講習人數50人,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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