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4年舉辦「看誰稅厲害」地價稅篇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凡設籍於高雄市之一般民眾,歡迎至該處網站首頁(https://www.kctax.gov.tw)點選「看誰稅厲害」地價稅篇網路有獎徵答,即可參加本活動,參加測驗並全數答對者,就有機會將500元商品禮劵帶回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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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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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小時候被高爺爺收養,長大後買了數棟房屋,為回報生母之恩而將其中一棟建物的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並前來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發現無法適用而提出質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地上之房屋還需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經查高先生已被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終止前,停止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換言之,高先生的直系親屬應為養祖父母、養父母及其子女,而在高先生與高爺爺的收養關係沒有終止前,與生母的關係非屬於直系親屬的範圍,故將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依規定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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