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稅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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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地價稅的課徵,是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以前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就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稅處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8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納稅基準日,以明定當年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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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104年11月2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捐贈無實體電子發票,愛心e起來」Part2,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加使用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現在只要捐贈10~60張不等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可兌換好禮乙份,華納威秀電影票、夢特嬌毛毯、小蒙牛麻辣火鍋餐券……等多項好禮,數量有限,兌完為止喔!

活動詳情請上該處官網:https://www.kctax.gov.tw-「愛地球從電子發票做起」專區或電洽07-7410141分機853黃小姐查詢。本項活動所得之發票將全數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歡迎大家一起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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