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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地價稅的課徵,是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以前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就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稅處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8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納稅基準日,以明定當年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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