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土地且已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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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徽處表示,日前接獲何姓民眾來電,其去年因長期不在國內,將汽車申報停駛後即停放於住家附近,未料竟接到家人通知有使用牌照稅罰單待繳,對於已拔牌繳回監理所,不可能行駛道路的汽車,為何還會被稅捐處裁罰無法理解。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之外,還包含「停車」及「臨時停車」都在使用範圍內,「公共道路」係指公共使用的「交通路線」,如果車輛不是停放道路邊,而是停放在「✕✕廣場」等收費式的路外停車場,就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範疇,依法也無補稅及處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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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案件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欠稅追繳期間可長達15年,而依據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但書規定,對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而尚未終結之大額欠稅案件,則再次延長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欠稅拖超過5年就可不用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將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舉例說明,王先生有111年地價稅欠稅30,000元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11年11月30日,因徵收期間為5年,故該欠稅案到116年11月30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則可繼續執行5年至121年11月30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21年11月30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繼續執行追繳欠稅到126年11月29日,即稅捐追繳期間可長達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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