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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案件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欠稅追繳期間可長達15年,而依據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但書規定,對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而尚未終結之大額欠稅案件,則再次延長執行期間至121年3月4日,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欠稅拖超過5年就可不用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將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舉例說明,王先生有111年地價稅欠稅30,000元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11年11月30日,因徵收期間為5年,故該欠稅案到116年11月30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則可繼續執行5年至121年11月30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21年11月30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繼續執行追繳欠稅到126年11月29日,即稅捐追繳期間可長達15年。

該處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務必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而被加徵10%的滯納金,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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