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減免以下稅捐: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持續推動都市危老重建,再延長施行期間五年至116年5月11日止,如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相關辦理程序及詳細說明請至「高雄市危老建築重建專區」網站(網址https://build.kcg.gov.tw/oldrestr)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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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接獲該處寄發之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向該處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

該處說明,按照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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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進入五月,適逢所得稅(國稅)及房屋稅(地方稅)開徵,一般民眾因不了解稅捐處與國稅局承辦之業務,常至稅捐稽徵處洽詢申報繳納所得稅或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時才發現跑錯地方或撥錯洽詢電話,無形中浪費寶貴的時間。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 、直轄市及縣(市)稅(地方稅),其所屬稅目及稽徵機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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