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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接獲該處寄發之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向該處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

該處說明,按照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處提醒民眾,「查對更正」適用於稅單有誤記、誤算或其他顯著錯誤(例如納稅人姓名記載錯誤),或對同一課稅事實重複發單時,而「復查」則是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可運用的救濟方法;此外,申請「復查」案件在行政救濟程序結束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有加計利息規定,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期內繳納稅款者,則無加計利息問題,兩者在申請期限、適用範圍、利息之計算上均有差異。民眾收到稅單應注意繳納日期,如有發現稅單錯誤或不服處分,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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