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詢問,繼承或受贈取得土地後,地價稅想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需不需要再重新申請?

該處說明,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而移轉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市民朋友想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均須重新提出申請且經審查核准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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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防疫等級後,國內旅遊風氣盛行,旅館、飯店供不應求,有民眾詢問,如果將自己的住家改作民宿使用,對房屋稅和地價稅有何影響?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照財政部函釋,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者,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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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洽詢自有透天房屋一樓作店面,二樓以上供自住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市民朋友自有房屋部分面積供自住使用,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9月22日之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就可以在當年度適用依房屋自住比例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林太太為例,其有一棟透天房屋共四層樓(土地面積40 m2),一樓(房屋面積28 m2)出租供營業使用,二至四樓(房屋面積共計76 m2)由自己居住,如果其他自用條件都符合,則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為29.23平方公尺(計算式:土地面積40m2*房屋自住面積76 m2/房屋總面積104 m2=29.23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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