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何申辦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針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做簡要說明:(一)申辦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二)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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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105年8月23日(二)上午9~11時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B1視聽教室(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辦理「地方稅節稅暨電子發票」租稅講習課程,歡迎對課程有興趣之市民踴躍報名參加。

並於8月22日前至該處官網(https://www.kctax.gov.tw)首頁訊息公告→講習會→「地方稅節稅暨電子發票」租稅講習線上報名,或電洽07-7410141分機218張簡小姐查詢。講習人數50人,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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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先生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父親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未設管理人,他不願與其他人有牽扯,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是否可行?

該處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者,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今張先生個人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按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依張君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額,惟此筆土地,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切割與其他共有人之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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