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汪先生表示,他想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政府機關的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因此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此類契約有關印花稅的規定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開口合約,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合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合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此種合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合約,均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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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蔡先生臨櫃詢問,日前收到其位於○○路建物之房屋稅單,但該屋已於半年前拆除,蔡先生又問,拆除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另外,該如何辦理才不會再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稽徵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由民眾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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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身所有新購置之合法房屋,如供其直接生產使用者,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而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登記之工廠,亦即房屋經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於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倘該房屋仍供原公司直接生產使用或甲公司仍未辦妥工廠登記,核與規定不符,無法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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