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雖已明確規定,但事實上仍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清、土地無人管理及被他人占用等情形,使地價稅稅單無法送達繳納,故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份之地價稅,以利稽徵。
該處補充說明,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之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者,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的義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雖已明確規定,但事實上仍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清、土地無人管理及被他人占用等情形,使地價稅稅單無法送達繳納,故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份之地價稅,以利稽徵。
該處補充說明,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之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者,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的義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由非自住住家改作自住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例如,甲君所有房屋於105年9月16日由原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變更為供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5年10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可由1.5%降低至1.2%,即可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所以納稅義務人要節省房屋稅,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公所、高雄市美濃區公所、高雄市內門區公所、高雄市杉林區公所、高雄市六龜區公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為務服務大旗山民眾,聯合成立山城互聯網,透過該互聯網成員機關內之LED電子跑馬燈等宣導設備,讓洽公民眾,及時就地了解政府機關各項業務及施政政策。
旗山稅捐分處、旗山監理站進一步說明,大旗山幾個行政區位處偏遠,雖為同一生活圈,但區與區間因地區遼闊,來往各區不易,致各區政府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各區居民無法及時知曉,為服務大旗山地區居民,特聯合成立山城互聯網,用LINE及時傳遞各機關欲宣導之活動或政策,利用各機關之LED電子跑馬燈等宣導設備,就地宣導各區之活動及業務,讓民眾能及時了解,開啟政府服務民眾一體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