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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雖已明確規定,但事實上仍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清、土地無人管理及被他人占用等情形,使地價稅稅單無法送達繳納,故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份之地價稅,以利稽徵。

該處補充說明,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之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者,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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