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是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為加速都市的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與提升生活品質,內政部於106年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在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免稅捐。

高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表示,高雄市政府已公告授權由該處執行稅捐減免事宜,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處在收到都發局通報的重建計畫書後,即發函貼心提醒起造人,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在建築開工後要記得向工務局申請認定,工務局認定後將副知稅捐處辦理地價稅減免作業,免稅期間自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重建完成後,稅捐處也會輔導起造人設立房屋稅籍並申請減半徵收地價稅及房屋稅2年;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以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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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百分之十徵收。 但如係以「贈與」移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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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原繳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如果持有該筆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論是公辦重劃或自辦重劃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均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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