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有心人士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即可本於職權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原持有應稅土地之所有權人移轉少數持分與他人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而減輕土增稅的目的,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稅捐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其土地增值稅;另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者,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