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有心人士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即可本於職權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原持有應稅土地之所有權人移轉少數持分與他人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而減輕土增稅的目的,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稅捐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其土地增值稅;另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者,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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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車輛發生事故,暫時無法使用,使用牌照稅會計算到車禍發生日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使用者,得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按當年度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未申報,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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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是政府重要施政之一,為加速都市的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與提升生活品質,內政部於106年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在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免稅捐。

高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表示,高雄市政府已公告授權由該處執行稅捐減免事宜,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處在收到都發局通報的重建計畫書後,即發函貼心提醒起造人,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在建築開工後要記得向工務局申請認定,工務局認定後將副知稅捐處辦理地價稅減免作業,免稅期間自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重建完成後,稅捐處也會輔導起造人設立房屋稅籍並申請減半徵收地價稅及房屋稅2年;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以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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