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上的農舍多年前經公所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故土地目前課徵田賦,惟因兒子創業所需,須於該址辦理營業商號登記,該筆土地可否繼續適用田賦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適用範圍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故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設施,不能認定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處提醒您,農舍原經核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該農舍設有營業商號,表示該土地已有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依法應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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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房屋的租客想要申請租金補貼,須要房屋稅繳納證明,該如何補發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繳納證明除了可以到稅捐處各分處臨櫃申請外,還可以線上即時補發哦!房屋所有權人只需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登入「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申請,收到電子郵件領件通知後,即可直接連線到該網站下載電子稅務文件電子檔及簽章檔或自行列印紙本至受理機關據以辦理相關業務,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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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情形者,移用與被移用車輛之車主,皆會被處以該車輛的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每輛車都有專屬車牌,倘車主將其所有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免稅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均會處以2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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