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8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8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止,繳款書將於108年10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該處特別提醒,欲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收到繳款書後即可繳納,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08年10月27日零時至108年12月4日24時前繳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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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座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非屬於建物基地的土地,如果經查明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才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亦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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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他來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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