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雖逾期未繳納房屋稅,但已申請復查在案,為何仍被稅捐處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處說明,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之應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無論有無申請復查,仍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函請地政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故申請復查之案件,財產仍可能會被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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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近服務社區民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行動辦公室」提供各項稅務服務及諮詢,歡迎民眾就近前往洽辦。

10月份行動辦公室服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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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先出售2棟房屋後,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2處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依申請資料合併計算,即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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