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度房屋稅即將於5月份開徵,為保障民眾權益並適時向民眾宣導房屋稅繳納期間及多元繳稅管道,將於106年4月15日(星期六)上午8 時,結合都會公園21週年慶活動,舉辦「多元繳稅管道報哩知」宣導活動,強化民眾合法節稅及誠實納稅的觀念,並邀民眾捐發票送愛心。

該處又表示,當日活動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服務台,提供稅務諮詢等服務,另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只要於現場捐贈106年3-4月統一發票5-30張(限每張發票消費金額5元以上),即可依設定張數兌換宣導品乙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活動當日募得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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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各繼承人均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自有之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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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單方聲明而已,因此,不屬於典賣讓售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又表示, 如繼承人係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就該協議書有關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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