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受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民眾如因染疫或遭受隔離者,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而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行使自身稅務救濟權益,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向稅捐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檢附證明文件提出復查申請,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該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即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