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高雄市政府對今(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期間需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證明者,主動延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期間至今(109)年10月31日。

高雄市政府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需於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內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然疫情期間,市政府為避免群聚感染,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期日在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間之免稅車輛共有3,335輛,已責成稅捐處主動將免稅期間展延至109年10月31日,讓身心障礙朋友在配合市政府防疫期間也能享有車輛繼續免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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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他的老舊房屋目前正動工拆除準備改建,今年的房屋稅還要繳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法令規定,房屋拆除後應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停課房屋稅,又房屋改建完成後,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核課房屋稅。因此,房屋於拆除改建期間房屋稅停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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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是否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所以,申請人仍應檢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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