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表示他所持有土地,被人違建占用,他可以不用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繳納所有土地之地價稅,持有土地如被占用,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惟申請人所提供之前揭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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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寄的傳繳通知,擔心為詐騙信件,特致電向稅捐處詢問應如何處理?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各項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民眾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時,切勿以為詐騙信件而置之不理,應請儘速與該執行分署聯繫,以免遭扣薪、扣款或扣押有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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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林先生臨櫃詢問,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可否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協助債權人債權能儘速獲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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