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是稅捐機關的年度總體檢,考核稅收績效及各項稽徵作業。105年度財政部公布考核結果,該市地方稅實徵淨額為413.07億元,達預算分配數116.8%,超徵達59.35億元,稅收績效獲評比為地方稅稽徵機關甲組(含高雄市、臺中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南市等6個直轄市)第1名,顯見稽徵成效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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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他繼承父母名下土地,惟手頭無多餘現金,地價稅負擔沉重,想了解有無節稅方法。

該處說明,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查許君適用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五,如部分土地贈與配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其夫妻雙方持有土地之地價總額,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即可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則可達地價稅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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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心裏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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